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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工作报告
2022-08-18 17:24: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浦口区四届人大

三次会议文件之六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珍祥

2019年1月4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18年主要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对标找差、创新实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为抓手,紧密联系地区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地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过去一年,我院共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案件4368件,同比上升39.87%。

  一、依法履行捕诉职能,服务地区发展大局

  紧扣地区发展需求和群众期盼,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司法手段,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贡献度。

  1.强化司法导向,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惩治各类刑事犯罪。2018年,我院受理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564件1026人,依法批准逮捕452件867人,审查批捕案件同比增长31.74%,位居全市第三;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039件1588人,提起公诉881件1279人,审查起诉案件同比增长15.65%,位居全市第四。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犯罪、网络犯罪,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相关刑事案件106件437人,不断提升打击力度和打击成效,回应群众期待要求。围绕服务社会治理,加强犯罪预防和以案释法,结合所办非法传销、征地拆迁等案件,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受到区委充分肯定;针对当前多发频发的网络诈骗犯罪、危险驾驶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被正义网、江苏法制报、南京日报、浦口手机台等媒体转发报道。

  2.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地区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妥善办理了“钱宝”、“爱福家”、“善心汇”等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批捕“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22人;两次提前介入“1040”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使达到批准逮捕证据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从180人上升至202人,获评“全市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例”。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积极主动贯彻上级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企案件时,积极督促企业筹措资金、支付薪资,并依法合理容错,对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坚持依法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67件240人,起诉79件214人。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法护美丽浦口”检察行动,批捕、起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21件30人,针对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犯罪,牵头相关单位建立机制、会签意见,监督犯罪嫌疑人增殖放流、返耕复绿,提升办案效果,回应群众对“青山、绿水、蓝天”的期盼。

  3.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提升思想站位,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检察长和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主动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确保扫黑除恶的正确方向和办案质效。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研究,积极摸排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批捕涉黑涉恶案件22件63人,提起公诉18件75人,监督收监涉黑人员1人。加强对赌恶合流、贷恶合流、物业恶势力合流等涉黑涉恶团伙犯罪的打击,办理“软暴力”手段索债、开设赌场、欺行霸市等团伙案件26件79人,对某一市场6年来因持续争夺物业经营权而引发的系列案件,专门组织人员分析调研,推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批捕16人。坚持不枉不纵,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监督撤案1件。同时,在办理一起强迫老年人、妇女儿童购买劣质产品的涉恶案件中,加强追赃,使多数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退赔。

  4.践行司法为民,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回应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批捕、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8件43人,追诉贩卖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法定量刑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回应群众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关切,依法批捕、起诉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嫌疑人33人,对一起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认真研究法律适用,实现一案追捕3人,获评“全市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群众对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期待,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9人,起诉12件13人,追捕1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该案获评“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事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少捕、慎诉,依法对1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检察帮教、司法救助70余次;同时,坚持依法严惩性质恶劣的青少年犯罪,对1名侮辱、强制猥亵、强奸多名女性并持刀抢劫的在校大学生,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二、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以“转隶为转机”,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1.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监督立案6件8人,对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监督撤案4件6人,努力使有罪之人受到法律惩处,确保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加强侦查监督,依法不批准逮捕104件196人(不构罪不捕8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5人,无逮捕必要不捕83人),不起诉62件98人(法定不起诉5件12人,相对不起诉52件72人,存疑不起诉5件14人),追捕22人(位列全市第一),追诉6人,书面监督纠正执法严重不规范行为24件;在办理一起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争抢客源的斗殴案件中,准确定性,将寻衅滋事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罪名,一案追捕4人。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出入所开展检察监督3118人次,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36名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动态监督1055名监外服刑人员,2名人员被监督收监。

  2.依法履行审判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审查779件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既依法维护审判机关正确判决、裁定的权威,又对审判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审查民事诉讼案件124件,对认为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5件案件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对1件案件提请抗诉,目前法院已对2件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8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侦查机关4件,其中1件已获有罪判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在办理一起网络司法拍卖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阻碍竞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联合法院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确保执行到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3.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5件,切实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中,重点围绕滨江环境、大气污染、土地保护、食品安全、烈士陵园保护等领域开展专项调查,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秉承“不为诉讼而诉讼”的工作理念,强化监督协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共向相关单位发出督促履职建议书110份,促进问题在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对1起非法采矿案件、2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办理的破坏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非法采矿案件,监督督促被告人缴纳保障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升公益诉讼实际效果。主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前移行政诉讼监督关口,加强与区行政执法部门协作,与区“12345”政务热线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参与政务热线退单、不满意工单的办理,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扰民、室内下挖地坪等管辖主体存在争议的问题,认真梳理并厘清部门法定职责,共发出检察建议60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政务热线收到群众直接反应作风问题投诉同比下降26.12%,作风满意率提高4.92%,结果满意率提高11.54%。

  三、抓实队伍建设,培养素质过硬精兵

  强化对标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落细、落小,推动队伍建设从“打基础”向“再提升”迈进,全力打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检察队伍。

  1.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践行“两个维护”,强化“四个意识”,重点工作、重大案件、重要决定主动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以实际行动讲政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开展“检徽亮、党旗红”系列活动,强化支部考核,组织“样板党支部”评选,号召党员争创“示范岗”。全院干警充分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奉献”的精神,克服案多人少困境,主动加班加点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审结,干警最多加班达105天(8小时/天折算),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达200余件。培养出5名全市检察能手,4名干警被记个人三等功,侦查监督部门被记集体三等功,我院荣获“二〇一八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荣誉。

  2.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抓手。强化司法办案的效果导向,研究制定《关于提升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实施意见》,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敏感和疑难复杂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引领办案干警提站位、转理念、强质效,5名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共计225件,在全市位居前列。积极探索“捕诉一体”的司法办案新模式,进一步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活力,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起诉案件801件1057人,占全部起诉案件77%,切实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办案质效。积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创新办案举措,在全省检察系统首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建议,被江苏法制报、南京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重要司法环节,选择16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民生领域、生态环境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行业代表参与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努力使司法办案结果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

  3.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主线。院办公会每周研究分析业务工作,每月定期召开员额检察官工作例会,在全院积极营造重视业务、聚焦业务、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每个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结合专业特长,主动认领研究方向,成立22个专业化办案组,虚假诉讼办案组被省院确立为全省检察办案组专业化培育对象。突出司法办案在绩效考核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对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法律监督和案件调研的考核评价,推进检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年来,我院2起案件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9起案件被省、市检察机关报道,7项检察研究课题被评为市、区重点课题,1份调研报告获评南京市检察机关2018年度“优秀分析报告”。

  4.坚持以纪律作风建设为保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行政管理和支部组织管理的双重功能,借助督查督办、检务督察、通报问责等手段,促进责任落实,提升管理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整改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反馈意见,主动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和整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得力”、“流程不规范”等各类问题183个。拓展外部监督渠道,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聘请30名不同行业代表担任检风检纪监督员,公开法律文书799份、重大案件信息1925条,听取律师意见430人次,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不断提升。

  各位代表,2018年我院坚持问题导向,求真务实强基础、谋发展,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既得益于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协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广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与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存在的不足: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够全面、充分、精准,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工作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队伍建设虽然整体稳定、持续向好,但内部管理、自我监督还需要落细、落小、落实。三是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与时代发展不够匹配,检察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

  2019年工作打算

  2019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深化对标找差,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实效,努力为地区和江北新区发展改革稳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

  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着力提升服务地区发展的工作实效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重点工作、重要决定、重大案件主动向区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忠诚履职、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在服务地区发展中的贡献度,力争在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六个高质量发展”、打造“江北明珠”等各项工作中取得新成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充分发挥案件办理在引导社会风气、框正价值取向、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强主责、抓主业,着力提升维护公平正义的履职能力

  注重结合地区实际回应群众期待要求,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惩治和预防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拓展监督工作的渠道和路径,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精度、刚性和效果,充分彰显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导向,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积极贯彻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法律监督调查核实、监察委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重大刑事案件机动侦查、司法工作人员14类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新增职能,切实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三、坚持谋发展、重自强,着力提升检察工作创新创优活力

  认真贯彻司法改革各项部署,积极推进改革配套制度完善,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检察工作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模式,以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为主体,深化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的探索实践,加大案件调研和以案释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构建纵横联合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升司法办案工作实效。

  四、坚持抓队伍、育人才,着力夯实检察机关内在发展根基

  始终保持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院党组自身建设,确保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队伍建设成效年”为抓手,瞄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对标找差,不断增强全院干警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创新意识和实干精神,全面提升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努力打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检察精兵。坚持精细化管理理念,强化教育引导、纪律约束、文化育检,全面营造积极向上、健康规范、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各位代表,在检察机关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检察工作更加需要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和锐意进取的精神,全面忠实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地区建设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相关用语说明

  1.审查批捕: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促进精准、高效打击犯罪和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过对刑事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包括三种类型:无犯罪事实的不批捕,有犯罪事实但无羁押必要的不批捕,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2.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经过对刑事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可以依法作出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包括三种类型:无犯罪事实等情形的法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3.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等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进行监督,纠正相关机关违法办案、不当履职、怠于履职,促进打击犯罪、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可以采用追捕漏犯、追诉漏犯和漏罪、纠正侦查和审判机关违法意见、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

  4.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5.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三个效果: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7.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捕诉一体: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案件类别、数量等,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当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两部法律修改涉及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完善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保留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14种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完善与监察制度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