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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检察推进“捕诉一体”
2021-11-26 18:03:00  来源:检察日报

  “捕诉一体”机制自2018年在全国推行至今,成效较为明显。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案-件比”持续下降,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得到稳步提升,“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达到了提高办案质效的预期目标。为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澄清“捕诉一体”与“捕诉合一”的概念问题。“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同时拥有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我国一直采用这种模式。“捕诉一体”则是检察机关内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因此,“捕诉合一”与“捕诉一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捕诉合一”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从审检合署、审检并立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发展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被中国法治实践检验成功的制度设计。

  再次,“捕诉一体”是“捕诉合一”模式下的检察办案主要方式。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只是调整检察权内部运行方式而已。将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依然是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捕诉一体”不能简单地理解是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职责的合并。将刑事案件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到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的全部办案流程交由同一检察官或是检察官办案组来负责,可以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实现全程全面全部监督,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打造高精尖的专业化检察官队伍。

  最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和诉讼监督,但目前尚未完全覆盖到全部捕诉业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补充。

  一是建议对“下捕上诉”的重大刑事犯罪或“上捕下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建议改变侦查机关同级移送审查逮捕模式为按审判管辖对应移送模式,即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来解决,对于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实现“捕诉一体”。

  二是完善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能有效激活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但因具体规范操作规程的缺乏,导致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或者“应景”式适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曾在拙作《毒品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中论及在毒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如何引导侦查机关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定情节证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进行收集,旨在为同行引导毒品犯罪侦查提供参考与借鉴。建议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侦查办案实践。

  三是建议对“挂案”处理予以立法完善。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出现新的证据时重新报捕;改为取保候审继续侦查,获取新证据直接移送起诉;“挂案”不办。针对实务中这类“挂案”情况,建议通过立法规定移送审查起诉。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不仅倒逼检察官谨慎地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还可以发挥检察官能动监督作用,督促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