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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与刑事检察的发展
2021-11-26 18:04: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湖南省三级检察机关80余名检察干警历时两年精心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在组织编撰本套丛书过程中,笔者对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的价值进行了一些系统思考。“捕诉一体”对检察机关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工作机制层面,它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刑事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以及刑事检察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捕诉一体”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捕诉一体”可以使检察官尽早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复核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证明和指控犯罪的功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二是“捕诉一体”改革中,通过强化引导侦查、捕后跟踪监督、推动审查逮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等方式,增强了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的互动,促进办案决策科学化,有助于及早防范冤错案,彰显检察制度保障人权的实践价值;三是“捕诉一体”能够更加有效地衔接侦查与审判,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在办理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通过主导协商、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发挥主导作用。

  “捕诉一体”增强了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系统性。捕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最核心业务之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捕诉职能既是办案更是监督,既监督侦查又监督审判,在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捕诉一体”改革促进刑事法律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化”,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质效的有效举措。“捕诉一体”消除了“各管一段”的分工弊端,将审查逮捕向后延伸、将审查起诉向前延伸,有效延伸监督视野和触角,实现刑事检察监督全视域、无死角。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项职能的有机结合,实现捕诉的无缝衔接,检察官可以掌握侦查机关在不同环节的取证情况,更有利于及时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加强刑事案件质量全链条管控。总的来说,“捕诉一体”有利于实现监督主体的同一性、监督阶段的整体性、监督内容的系统性和监督手段的有效性,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

  “捕诉一体”开启了刑事检察队伍建设的新阶段。“捕诉一体”改革强化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全链条、全流程中履职担当的使命。检察官肩负批捕、起诉、申诉、监督等多重职责,“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刑事检察官“一案到底”,这就要求其不能继续在单个业务上“吃老本”,或者过于“偏科”。同时,“捕诉一体”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产生叠加效应,“倒逼”刑事检察官要具备更加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更加过硬的业务素质,既要做到能捕能诉能监督,又要保持职业操守、廉洁自律。

  “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刑事检察官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既要善于聆听时代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又要培育法治理念、引领法治方向;既要坚持法安天下,又要注重德润人心;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又要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要把捕诉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取齐、法条摆明、意见说清,确保监督高质高效。要善于在处理捕诉个案中填补法律漏洞、明晰裁量标准,以弥补法律本身难以避免的抽象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不足。要善于化解矛盾争端,弘扬法治正能量,树立全民法治信仰。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捕诉检察队伍建设,尊重人才、狠抓业务,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的战略部署,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刑事检察队伍。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