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浦检民公告〔2021〕4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宋绍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6号
联系电话:18913360936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