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泉州4月17日电(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李宝英)“身边发生的收监案例告诉我,侥幸之心不可有,一定吸取他人教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犯同样的错误。”日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某在福建省安溪县入矫,他从宣传教育片《“矫”幸的代价》以及案例解读中得到警示教育。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有些罪犯不珍惜保外就医的机会,自以为身患重病可以“逍遥法外”不会被收监,继而重新犯罪。对此,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审查,2021年以来,4名带病罪犯因重蹈覆辙被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诈骗罪犯苏某2010年、2018年分别被判处刑罚。2020年7月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病于2021年3月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苏某重操旧业再犯罪。2022年2月,安溪县法院对苏某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生效后,苏某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5月,安溪县检察院收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启动文证审查程序,认为罪犯苏某的病情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但可适用是否一定被暂予监外执行?承办检察官对其适用保外就医有无社会危险性进一步调查。
检察官深入调查发现,苏某在前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判决宣告后及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连续作案,对其适用保外就医,难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据此,该院建议法院不予决定对罪犯苏某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苏某被收监执行。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之一,其目的是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那么,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就能被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安溪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目前,在安溪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24名。为了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增强法治意识,消除法律认识误区,该院协同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对收监案例进行多维度宣传。同时,告诫新入矫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珍惜矫正机会,钻不得法律空子,再犯罪要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