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江映贵)“原来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啊,我深刻反省自身所犯错误,愿意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面对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说道。
2023年3月,彭某某通过微信向邓某某(已判刑)购买了1.5万余条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个人信息。4月,彭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双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3年11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彭某某不起诉后,仍留有一个疑问:彭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了?
“不刑”不等于“不罚”。刑事案件结案后,双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彭某某行政违法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犯罪人员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虽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还“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3年11月20日,双峰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对彭某某给予行政处罚。11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彭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彭某某缴纳罚款。
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介绍,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解决不刑不罚的问题,有效实现“罚当其错”。
据悉,2023年以来,双峰县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已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30余份。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实现行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