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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须知
2020-10-27 21:02: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 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