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要,请“e租宝”案江苏集资参与人按时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核实登记地点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的具有江苏户籍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江苏长期工作生活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我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方便群众、属地就近登记原则设立了597个核实登记地点。集资参与人可关注本通告下方附件中核实点所属辖区、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登记地点参加核实登记。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 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 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 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4. 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流程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排队等候、核实录入(身份核实、集资数据确认、收款账户采集)、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对充值、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现场工作人员初审、确认。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一步复核。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登记地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核实登记。
六、携带材料
1. 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地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登记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集资参与人借用他人名义投资的,应由被借名投资的人员本人到现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被借名投资的人员本人无法亲自参加的,可依照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由相关人员参加现场登记核实。
2. 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充值金额、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核实登记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集资情况的证据材料。
3. 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准备收款的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七、法律风险
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按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本通告及核实登记地点相关要求进行核实登记,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核实登记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八、注意事项
1. 不具有江苏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江苏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实登记,具体请关注本人户籍所在地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2. 相关设区市、县(市、区)采取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方式开展信息核实登记的,请按要求预约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登记地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3. 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地点及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借机串联闹访、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租宝”案江苏省善后处置工作机构
2019年6月26日
附:南京市核实登记点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