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2020年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浦口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入选2019年南京市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29日,浦口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系一起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从没有按照要求生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委托者、生产者到没有资质运输危险物品的运输者以及最终接收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每一个环节都对污染环境的危害起到了关键作用。本案中将一条为了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产业链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让被告人共同承担犯罪后果,起到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震慑作用。通过对该案的办理,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动态保护区内生态和资源环境,让检察蓝为浦口的绿水青山构筑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