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公诉人赴300公里外的河南省固始县,就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6月24日,浦口区检察院收到被告人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审理时未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复查案件后,浦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浦口区法院召开审委会后,研究决定再审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居住地离浦口较远,且其家中只有年迈的爷爷奶奶、行动不便,让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确实存在困难。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浦口法检两院联合决定异地执法办案。
11月4日,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浦口区法院专职委员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的辩护律师等一行十余人,驱车300多公里到达被告人张某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在当地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次跨省出庭支持公诉,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具体落实到个案中,体现了司法办案的人性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