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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检察院: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散装食品贴上“放心标签”
2022-01-25 14:08: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农贸市场和超市里的散装食品您购买过吗?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长期裸露在空气中真的安全吗?

这些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信息您是否留意呢?

  春节将至,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小菜篮”拎出“大幸福”,浦口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积极开展散装食品销售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集中走访辖区内多家农贸市场和超市。

  检察官们一一走访了辖区五个街道,对三十多家农贸市场和超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多数商家销售散装食品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如:瓜子、花生、黄豆、绿豆、银耳、木耳等散装物品,容器外标签仅标明了食品名称和价格,未详细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容器上没有防尘防蝇等防护设施,存在受潮、霉变等安全隐患,同时经营者自身也无法准确把握所售食品是否都在保质期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风险,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散装食品长期裸露在空气中,很容易加速变质,老百姓在购买散装食品时也习惯于直接用手抓起来品尝,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疫情防控当下,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刻不容缓。

  调查取证结束后,检察官们便马不停蹄地进行证据固定,形成相关法律文书,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立案决定书和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散装食品行业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于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履责、主动履责、规范履责,不断提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下一步,浦口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让散装食品贴上“放心标签”,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筑牢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二)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手部应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三)销售的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保证食品不被污染;

  (五)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