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一笔借款诉两案,揭秘1500万借款背后的故事
2023-09-26 11:04:00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孙少文)“感谢检察官维护了我们债权人的权益,新的破产管理人已经对公司债权进行了重新审计……”9月18日,章成(化名)来到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当面感谢检察官,并向他介绍了目前企业破产审计的现状。

  来自破产债权人的控告

  2022年3月,章成走进宜城市检察院,以案外人身份对钟朗(化名)诉宜城市大东投资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大东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进行控告。

  章成称,2016年1月,大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钟朗向破产管理人申报1500万元债权被不予确认。2017年,钟朗以破产债权纠纷为由,将大东公司诉至宜城市法院。

  法院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宜城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钟朗在大东公司享有1500万元债权及相应的利息。章成认为,钟朗在申报债权时,经破产管理人审查,其借款并没有在公司财务账簿上,且欠条署名均为大东公司股东刘晓冬(化名)个人,故不能确认为公司债权。钟朗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调解书、确认破产债权,严重损害了包括其在内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引出诸多疑点

  宜城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匡跃龙认真审查了章成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调取诉讼卷宗。

  经过梳理发现,钟朗以其在2013年7月15日与刘晓冬、大东公司签订的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及7张银行转账凭证、2张欠条向宜城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钟朗为1500万元的出借人,大东公司为债务人,刘晓冬作为出质人以其享有的大东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按照《股权质押合同》,钟朗作为大东公司的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似乎并无不当……”但与此同时,匡跃龙却发现了一些细节和疑问,刘晓冬作为公司股东,以其股权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有悖于一般的商业风险逻辑;案中7张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均为龚兴华(化名),龚兴华作为大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刘晓冬的妻子;2张欠条的借款人签章均为刘晓冬而非大东公司……案件诸多异常加之当事人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让1500万元借款背后的真相扑朔迷离。

  带着疑问,匡跃龙再次审查案卷的每一处细节,最终发现了案件调查的关键点。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钟朗诉讼中提交的《股权质押合同》中载明的这句话,说明《股权质押合同》是借贷双方《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而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均未在诉讼中提交。另外,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原告方钟朗曾就7张银行转账凭证系复印件进行过说明:“原件提交到其他诉讼中去了。”

  借款主合同未出现、主要证据的原件用在他案。匡跃龙随即尝试查询案涉当事人之间的其他诉讼,几经辗转,襄阳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让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另案判决,揭开事实真相

  襄阳市中级法院的这起案件系钟朗诉刘晓冬、龚兴华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查明,2013年7月16日,刘晓冬以购买大东公司股权为由向钟朗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款担保(抵押)协议》,刘晓冬以其在大东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另由龚兴华作为借款担保人。经审理,襄阳市中级法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判决刘晓冬偿还钟朗借款1500万本金及利息,龚兴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卷宗内1500万元借款的7张转账凭证与钟朗在宜城法院诉讼中提交的一样。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襄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已执行到113.5万元给付钟朗。此外,老河口市法院2015年的相关刑事卷宗材料也证实,2013年7月,刘晓冬以个人名义向钟朗借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大东公司股权,期间刘晓冬曾还款200余万元。

  至此,钟朗在同一债权已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利用不同协议、相同证据再行起诉重复谋利的行为终于真相大白。而此次之所以能在宜城市法院获取调解书,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魏宇峰(化名)起到了关键作用。经查,魏宇峰在襄阳市中级法院的诉讼中就作为刘晓冬、龚兴华的诉讼代理人,而在宜城市法院的诉讼中,他又成为大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破产管理人代表一同应诉。

  再审检察建议靶向发力

  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宜城市检察院认为,钟朗在明知其1500万元债权获得襄阳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并已部分执行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就同一笔借款作出不同性质的陈述(主张系公司借款)另行起诉,获取法院调解确认破产债权。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仅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2022年4月12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宜城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钟朗、魏宇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违法线索。

  2022年6月,宜城市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

  2022年9月,宜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钟朗诉讼请求;钟朗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法院。

  2023年2月8日,襄阳市中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