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朱红伟 宋俊梅)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检察院通过跨区域协作,与额尔古纳市检察院联合办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5月,郭某在禁猎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疑似黑龙江茴鱼82尾。经鉴定,郭某非法捕捞的鱼类为黑龙江茴鱼,重11.59kg,价值309元。另一起案件,张某和杨某,在禁猎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疑似野生鲶鱼3尾。经鉴定,张某和杨某非法捕捞的鱼类无保护级别,重0.725kg,价值10元。
因郭某三人常住在根河市满归镇,侦查机关设立在根河市的满归镇,案发地位于额尔古纳市管辖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河市检察院与额尔古纳市检察院都有管辖权。根河市检察院根据以上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情况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针对额尔古纳市有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与额尔古纳市检察院运用相邻院办案机制,联合办理了以上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二份。
下一步,根河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化三地检察机关建立的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额尔古纳市检察院、漠河市检察院的交流协作,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不断提升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共同守护祖国北疆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