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通讯员唐美蓉)2022年8月,牟某伙同段某、刘某驾车前往清江某乡镇河段“野钓”。牟某负责下河操作电鱼器,段某负责用抄网捞鱼,刘某负责提桶收鱼,共钓到“参子鱼”“洋鱼”等鱼类十余条,后在返回途中被辖区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牟某伙同他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刘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情节轻微,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案件办结后,该院针对本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段某、刘某实施了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违反水域禁捕规定以及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根据利川市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会签的《农业执法查处领域与行政检察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方案》,该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段某、刘某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4月,行政机关作出对段某、刘某共计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