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唐贝)2024年7月4日,由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在国外海域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此案中,渔船船长孙某伙同三副(船员职务)及一名船员,在秘鲁附近公海作业期间,无视海狗(毛皮海狮属物种)受保护的地位,共同捕杀了2只海狗,企图通过贩卖其牙齿、皮毛等器官牟利。回国后,三人不仅面临刑事制裁,还需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赔偿。
2022年6月至12月,船长孙某驾驶渔船在秘鲁附近公海作业时,伙同三副孙某某、船员袁某某,在明知海狗为保护动物的情况下,用渔枪对海狗进行捕杀并割取牙齿、皮毛、生殖器等器官,以图贩卖牟利。2023年7月,该船回国停靠期间,被海警查获。
经审讯,孙某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3年11月,上级检察机关将该案交由荣成市检察院办理。
该案罪行发生在公海,毛皮海狮又属于境外物种,荣成市检察院是否具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资格,以损害社会公益为由诉求违法行为人进行赔偿?
该院审查后认为,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缔约国,该公约中明确规定了毛皮海狮属于该条约附录中的保护动物。按照国际条约适用规则,毛皮海狮属物种已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孙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海狗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且破坏了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有权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进一步论证孙某等人猎杀海狗对生态资源造成的侵害,荣成市检察院特邀专家进行咨询。专家指出,非法捕杀毛皮海狮属物种将加剧全球及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的风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削弱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背道而驰。在评估生态资源损失费用时,需全面考量野生动物的经济、科研、生态、社会及遗传资源等多方面价值,最终确定两只海狗的生态损失费用为人民币8万元。
2024年5月27日,荣成市检察院依法对孙某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7月4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袁某某、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8000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罚三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8万元,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