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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检察院:走出失信“黑名单”,检察调解助力企业恢复运转
2020-12-30 10:51: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马鞍山市某航务公司的账户突然被冻结,经询问银行后才知道公司因为涉诉导致账户被浦口区法院冻结。可是公司并没有债务纠纷,怎么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呢?2020年11月4日,浦口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该企业不服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申请监督案件。

案件回顾

  2010年5月,徐某某在马鞍山成立了某航务公司,主要经营沉船打捞、航道清淤等工作,法定代表人为其子徐某。2013年因公司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徐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徐某和某航务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之后徐某某只归还了部分利息。2018年7月3日,张某某起诉至浦口区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某航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年9月,浦口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同年10月,浦口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某航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8日,某航务公司因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京中院认为该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立案。随后,该公司向浦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隐瞒公司已转让,利用旧章骗调解

  浦口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发现早在2018年7月12日,徐某某已将某航务公司转让给肖某某,并变更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17日,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但是徐某某向法院隐瞒了自己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并且利用手上保留的某航务公司旧公章,向法院出具委托书,虚构该公司委托其为代理人的事实,同时向法院提供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旧营业执照。庭审当日,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徐某某再次利用旧公章代表某航务公司在调解笔录上盖章。由于徐某某和某航务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书中的还款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徐某某和某航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浦口区检察院经充分调查取证后,了解到徐某某认可债务的存在,且愿意偿还,肖某某也希望尽快结案,把公司从失信黑名单中撤销,让公司能正常运转。为进一步推进民事检察公开化、透明化,提升民事监督案件办案效果,浦口区检察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围绕案件事实及处理方式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代表均表示从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同意对本案开展调解工作,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

  同日,在浦口区检察院的组织下,张某某与徐某某、某航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某航务公司现场一次性支付张某某8万元,张某某承诺配合某航务公司撤销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目前,某航务公司已被法院撤销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和解是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检察机关办好民事监督案件提供了新路径。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