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艺术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主任(科长)涉嫌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沈雯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至2017年期间,沈雯雯担任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艺术学院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副科长、科长等职务,其利用从事财务、办公室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发放艺术学院答辩费用的工作中,制作艺术学院答辩费用汇总表时,采取截留参与答辩教师的答辩费、虚增答辩教师及记录人员费用的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60700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沈雯雯认罪。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定罪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