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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
2017-11-14 14:29:00  来源: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本院纪律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检察工作环境,现结合本院实际,形成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日常管理力度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管理,切实将“一岗双责”履行到位。 

  1、规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好跟踪管理。规范请销假制度,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各类休假情况要准确报政治工作部备案。探索与现阶段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信息化技术支撑,如通过微信、检务通等软件,实现管理工作数据化、实时化。 

  2、明确责任体系。各层级(员额检察官对所在办案组人员、部门分管副职对分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全体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实现有效管理。各部门要利用部门例会、支部大会等载体,传达学习院党组决策部署精神和各项制度规定。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查找纪律作风风险点,研究具体措施,形成具有针对性、有实效的管理机制。 

  4、丰富管理手段。各部门对于日常管理中的问题,要区分性质、情节、种类和后果,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廉政谈话、检讨检查、制度学习等形式,丰富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处理手段和解决办法。 

  二、进一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各部门要坚持抓早抓小,把从严管党、从严治党落在实处。 

  1、未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或未上班的,由所在部门核实情况后,按旷工处理;早退或迟到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半天起算。旷工情形达到《公务员法》、《劳动法》等规定标准的,在职干警按照组织程序提请辞退,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辞退。 

  2、应参加未参加会议且未按规定请假手续的,由部门进行谈心谈话,并责令在部门会议上作出检讨;再次发生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处理情况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3、未按相关通知要求在相应场合着检察制服,或检察制服着装不规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人员所在部门现场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第一次由部门进行谈心谈话,并责令在部门会议上作出检讨;再次发生的,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谈话情况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4、不服从部门管理或工作安排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谈话情况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经教育,仍不服从管理或拒绝工作安排的,由纪检监察、政工和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5、纪律作风问题突出的个人,经部门多次教育、批评或提醒谈话后,无明显好转的,由纪检监察、政工和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立案调查。 

  6、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所属干警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党组会上进行书面检讨;部门分管副职、员额检察官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部门会议上进行书面检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要“一案双查”。 

  7、未尽情形,可视情况参照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三、进一步形成实用长效监督机制 

  1、加强检务督察。建立联合检务督察机制,由院副职领导轮流带队,部门分管副职、员额检察官、兼职纪检员及纪检监察等人员参加。坚持检务督察通报,教育和警醒全体检察人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研究分析督察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督察建议书》,供院党组决策参考。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政工部门牵头,各部门分管副职参加,每季度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听取、分析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任务。 

  3、坚持通力合作。纪检监察部门和各部门要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合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主动帮助部门处理违纪违规问题,提供支持援助;部门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或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