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完善浦口检察谈心谈话制度,现结合实际,规定如下。
一、谈心谈话目的
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沟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表扬鼓励表现好的党员,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提醒,及时收集对党组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谈心谈话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与中层(干警)之间、中层与干警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2、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三、谈心谈话方式
可以采用组织生活会、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四、谈心谈话内容及要求
(一)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活动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建议,做到消除误会隔阂,达成思想共识。
(二)谈心谈话要求
1、谈心谈话活动开展前,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应提前研究谈心谈话计划,既要做到全覆盖,又要避免过多的重复性谈话。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全程留痕。谈话完毕后,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进行效果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干部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谈心谈话:
(1)工作岗位或分工发生变化时;
(2)组织上需要了解掌握队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
(3)重点任务推进落实遇有明显问题时;
(4)工作中造成明显失误、产生不良影响时;
(5)干警思想有明显波动,情绪不稳定时;
(6)家庭或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时;
(7)在干部群众中有明显不良反映时;
(8)院里做出重大工作部署、出台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政策时;
(9)受到表彰和处分时;
(10)人员调入、退休时;
(11)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考核排名靠后时;
(12)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
3、谈心谈话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交流谈话:
(1)工作表现优异、政治上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的,提转政治工作部进行鼓励性谈话;
(2)工作状态不佳、思想意识偏离党政路线方针的,提转政治工作部进行思想教育性谈话;
(3)发现违法违纪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提转监察部门进行谈话;
(4)落实院规院纪情况不好且部门谈话过程中无认错悔改态度的,提转监察部门进行谈话。
4、除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规定的谈心谈话外,谈心谈话每半年至少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5、对谈心谈话中涉及或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意见、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向院党组反映或提交院党组集体讨论研究。
五、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工作部牵头,各部门、各支部分别组织开展。谈心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及时将谈话情况、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提供给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要及时汇总谈心谈话情况并向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