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15年下半年,承包了浦口某村山地的王某将该片山地抵押给了梁某。后梁某与一处建筑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夏某约定,从2015年12月起给夏某的工地提供绿化用土,每车绿化用土300元,由梁某组织车辆、人员负责到该山地进行挖土,再将黄土运输至夏某工地。两个月时间内,梁某组织人员在该山地挖取黄土约6541立方米,这一土量足以装满3个标准游泳池。经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挖山体黄土价值人民币19623元。
由于梁某并无施工作业的相关资质,在挖土过程中也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对现场挖土的过程也未能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2016年年初,一名工人在操作挖掘机挖土的过程中,因违反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所挖山体塌方,塌方的山体直接掩埋了一旁的装土车,装土车上的司机黄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诉讼过程及主要做法
2017年1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以梁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该案移送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梁某重大责任事故事实时,发现该起事故之所以会发生,追根溯源正是因为梁某的“偷土”行为。但“山土”是否有价?是否可以用盗窃罪去评价梁某的行为呢?
带着这些疑问,案件承办人一是认真梳理梁某与王某的山地抵押合同,确定了双方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这一纸抵押合同系无效合同,山地的实际所有人仍系村民集体;二是明确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梁某盗挖山土的数量及价值;三是会同公安、环保、街道等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对因偷挖山土所可能导致的次生危害进行现场评估,对该起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判。最终,浦口区院以盗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梁某提起公诉,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三、检察提醒
“偷挖取土”在现实生活中不并鲜见,此前对该类行为未有明确定性,相关部门也多以行政处罚简单处理。我院通过对该起“偷土”案的处理,告诫警示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切不可将国家土地资源视为个人财产,山土有价值,偷挖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