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院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浙A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2501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9KM+200M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浙FF****号小型轿车和浙F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多人伤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浙F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员刘某某(13岁)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浙F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曹某甲(11岁)符合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曹某乙(2岁)符合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浙FF****号小型轿车、浙F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中,曹某丙、王某某、曹某丁、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曹某戊、程某某、吴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司某甲、司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二、办理过程及具体做法
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三名未成年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结果。在受案伊始,浦口区院公诉部门承办人便在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第一时间会同本院控申部门启动案件风险防控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鉴于事故驾驶员陈某某自身家庭困难,车辆所在公司的保险金申请周期又较为漫长。承办人一是极力安抚被害家庭成员情绪,耐心解释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二是尽力加快案件审查速度,为民事赔偿的早日下发争取时间。三是就案件办理强化宣传报道,呼吁社会各界对被害家庭的关注。
三、典型意义
至2016年底,我院已向区财政专项基金申领了人民币3万元,分别发放给了三名未成年被害人近亲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持续关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使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