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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反映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存在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2017-11-06 16:17:00  来源: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以来,浦口区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3件29人,其中经过退查程序的10件13人,法定不起诉7件8人,尚处退查阶段3件5人,监督撤案1件1人、判决9件,均为单处罚金。上述数据暴露出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对于该类案件的办理,是否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司法实践中,禁渔期、禁渔区并非为普通百姓众所周知的事实,浦口区院办理的上述非法捕捞案件,行为人在供述时均称不知禁渔期时间、禁渔区河段,禁止使用的工具种类。该院退查的所有案件,主观明知是重点补充侦查的内容,22件案件中有13人使用的是地笼、三层刺网、多层拦网等非法捕鱼工具,行为人对上述工具属于禁用工具均提出了异议。 

  二、使用禁用工具或采取禁用方法捕鱼,立案追诉标准门槛较低,法院判决均为单处罚金。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均可入罪,无捕捞水产品的重量或者价值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浦口区院上述的22件案件均按照追诉标准的第三、四条入罪,从浦口区院对部分案件监督撤案、法定不起诉及法院单处罚金的处理结果来看,上述案件均属情节较轻。 

  三、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标准不统一,案件移送起诉质量存有问题。如上所述,刑法规制的该类行为需要情节严重方可入罪,立案追诉标准对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之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就可以用刑法处罚,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行政处罚未能很好的与刑法衔接,上述被判决的被告人均被单处罚金。若仅以地笼、渔网以及性质相当的渔具捕鱼,数量不多,并非重要价值的水生物种,用刑法进行规制未免处罚过重。 同时,受公安机关绩效考核驱动,该类案件激增,近几年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了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考核制度,并形成了常态的打处机制,浦口区院2016年共办理该类案件9件16人,2017年截止9月份该类案件激增至22件28人,绩效的驱动及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畅,致使情节显著轻微的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非法捕捞行为被驱入司法程序。 

  针对非法捕捞案件在司法环节存在的问题,浦口区院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公检法及渔政部门及时出台本地针对该类案件办理的意见,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对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也要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刑,先行后刑,若已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以相同的方式捕鱼,方可入刑。禁止为了冲绩效,变相的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人驱入司法程序。二是进一步加强完善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标准。浦口区院移送审查起诉的2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退查案件补查事项均为行为人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方面的认知,充分暴露出了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的执法标准、移送起诉标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7件案件做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方面,渔政部门要进一步与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尽快达成执法共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明确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移送标准达成共识,侦查环节对于轻微的非法捕捞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情节的,可做治安处理。三是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公民认知度。对于该罪名最核心的要素三禁,即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渔政部门以往通常在电视新闻、报纸上对禁渔期、禁渔区予以报道、但上述宣传形式过于传统且覆盖人群有限,百姓先要知法、懂法,然后才能得以守法、护法,相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告知,使公众认识到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发生。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