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4月份,浦口区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72件,办案中,该院发现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存在“三类程序性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危险驾驶案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1.犯罪嫌疑人血样提取及送检程序不够规范。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是定罪关键。目前,公安机关在发现嫌疑人可能醉酒驾驶后,一般将嫌疑人带至医院抽血,将血样封存,并送至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办案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鉴定委托书和受理鉴定登记表中未注明送检血样试管的特征,导致一旦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办案人员则很难提供证据证实其送检血样就是嫌疑人被抽取的血样。如在办理陆某危险驾驶案中,办案人员在鉴定委托书中未注明送检试管的标签编号,导致关键性证据缺失。
2.对车辆性质的鉴定程序不够完善。办理危害驾驶案件,当办案人员无法依据行驶证、合格证、发票等书证准确判断涉案车辆性质时,需要将车辆送至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测。但实践中,有的检验报告检验内容不全,对被检验车辆的规格型号、商标、发动机号等没有注明,导致根据检验报告,无法准确判断所检验车辆即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驾驶车辆,导致定罪关键证据缺失。
3.在清点旅客人数的程序方面不够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超载类危险驾驶案件时,对清点旅客人数的证据有时仅靠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缺少嫌疑人、见证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导致证明体系存在瑕疵。比如该院在审查李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证明嫌疑人超载的证据仅有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因证据单一,该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乘客的证言予以印证,才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此类案件执法程序的对策建议
1.从执法规范和制度上进行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危险驾驶案件血样提取和送检、车辆性质鉴定、清点旅客人数等办案程序,细化操作流程,促进执法办案更加体系化、规范化。
2.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培训。针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开展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证据意识、规范意识、细节意识,全面提升干警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能力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合力,加大对案件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和瑕疵,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