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强化自身监督制约,近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原公诉部门承办人和4名律师全程参与和监督,进行论证审查,切实落实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检察属性。
申诉人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其不服[2017]苏0111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认定数额有错、量刑过重,向该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原案提出抗诉。南京市浦口区院受案后,经过审查已进入立案复查程序,目前拟作出审复查决定,为确保案件办理结果的公正权威,决定以论证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在公开审查会上,因申诉人张某某目前在金陵监狱服刑,该院刑事申诉承办人员代为介绍了张某某申诉理由,其主要是对一笔5.9万元的诈骗款被认为为共同犯罪不服。后承办人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说明,并以PPT公开示证的方式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宣读和展示。承办人还对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解释了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规定,对证据也一一进行了论证。参加听证会的4名律师代表也通过质询的方式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最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最后承办人将代表们的意见一一记录在案。此次公开审查很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