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仲某某,男,汉族,系仲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申诉人仲某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9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2018年05月04日18时许,被告人仲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放龙虾笼子的问题产生口角,后仲某某与李某某、蔡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殴打,造成李某某腰部横突骨折。2019年5月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主要申诉理由
仲某某认为,警察不应该告诉被害人警察是盘城派出所的;被害人外伤照片是伪造的,其对伤情鉴定不服,认为被害人没有骨折。
四、不立案复查的依据
经审查,浦口区院认为申诉人仲某某申诉材料、来访笔录、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该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调阅了原案卷宗,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门诊病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承办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申诉人在原审诉讼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本起故意伤害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及过程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本案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及过程等,虽然在细节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被害人受伤的原因供证基本一致,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所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事实。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申诉人仲某某提出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复查。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审查案件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信访人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公开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本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证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需要,浦口区院邀请了以下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浦口区农产品检测中心支部书记余意、泰山街道铁桥社区雷婷。
(三)公开听证效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承办人介绍了本院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细展示了全部的证据材料,并逐一进行了分析。随后,听证员进行发问,案件承办人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终,听证员均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案决定予以理解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