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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引导侦查使证据达到排他性锁定犯罪嫌疑人
2024-03-27 18:04:00  来源:正义网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8000元。”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检察官赵习芳接到了法院判决书,她知道,这起花费了“大”精力办的“小”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了。

  2023年4月29日,在泰兴某培训基地参加集中培训的刘某报案称,自己放在大楼客房公文包内的现金被盗。泰兴市公安局调取大楼的监控录像,发现培训基地的教官王某有犯罪嫌疑。同年6月2日,泰兴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泰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赵习芳在审查时发现,王某曾有过一次有罪供述,但之后拒不认罪。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进入失窃大楼的监控录像,但王某作为某培训基地的教官,是公司工作人员,有进出大楼的正当理由,录像不能显示他进入过失窃房间,不能排除其他人员作案的可能。案发后不久,王某曾经在银行存入2万余元的大额现金,但无法准确查清来源,不能排除是王某通过其他途径合法获得。

  因这起盗窃案证据没有达到“唯一性”或者“排他性”的证明标准,泰兴市检察院以认定王某盗窃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提出“调取犯罪嫌疑人存入2万余元的纸币编号”“询问被害人被盗纸币来源”等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并充分利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接会商。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202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至银行分别调取了被害人刘某及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取、存款记录以及人民币冠字号,发现在刘某取款的120张百元人民币中,有连续的14张冠字号出现在王某2万余元的存款中。而两人并无交集,刘某取款与王某存款的时间间隔较短。王某对此无法解释。

  据此,2023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后,泰兴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查了刘某取款1.2万元的其他去向,排除与王某存在交集的可能,完善了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2023年11月14日,泰兴市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在12月20日的庭审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交代自己此前拒不认罪是存在侥幸心理。前不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8000元。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王某所在公司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技防技术投入不足、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之前已发生过多起培训者财物被盗事件,不仅使被盗者个人财产受损,也损害了公司形象。

  于是,泰兴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一天,向王某所在公司制发了风险提示函,并联合人民监督员当面送达,听取该公司意见,帮助企业堵漏建制。

  2023年12月6日,该院对该公司进行回访后获悉,公司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行为,对新聘员工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公司也加强了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