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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检察环节办理 存在三点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2019-12-20 16:58: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大面广,是目前刑事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今年以来,浦口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90件90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0.46%。提起公诉77件77人,一审判决80件80人,起诉率为98.7%。且呈现攀升的态势。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加大对该类案件检察裁量权的适用,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入罪标准偏低。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目前仍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为入罪门槛,但对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能够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构成犯罪但可作不起诉决定的,在公、检、法三家未形成共识性指导文件。虽然目前南京市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出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不起诉办理指引,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有一定指导作用。但通过调查发现,全市各区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中,作不起诉决定的处理依据,几乎皆援引该不起诉办理指引中对危险驾驶案的规定。但其法律效力仍有所限制,适用度不高,对公安执法、法院审判无明确约束力,导致该类案件入罪标准偏低。

  二是不起诉适用率偏低。由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不起诉适用率偏低。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浦口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90件,但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仅为4件4人,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77件,拘役缓刑39 件39人。通过梳理可知:该院办理的危险驾驶中,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案件有29件,其中:有驾驶资格、有机动车牌证、未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造成较大交通肇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等其他情节,此类案件有13件;其中因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作相对不起诉的4件,其他皆提起公诉作有罪判决。在内部适用的南京市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不起诉办理指引下,员额检察官严格参照适用该规定,但是对此类案件的考虑仍然受传统司法观念束缚。

  三是量刑标准缺失。目前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但量刑建议仍缺乏精准化、规范化。由于量刑标准的缺失,司法部门裁量权适用缺乏严谨。在危险驾驶案量刑建议中,目前在不能完全实现精准量刑的情况下,区间量刑过于宽泛,仅危险驾驶一类案件,就存在量刑区间有的半个月,有的一个月的混乱状况;一些案件在量刑建议法定、酌定情节考量上,遗漏一些酌定从轻、从重处理情节,检察建议量刑的不规范,直接导致审判环节的不严谨。通过对2019年已判危险驾驶案梳理可知,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27件,占全部的 33.75%,精准量刑适用度不高,根本原因在于无明确的量刑标准,使得检察官进行量刑建议时,更倾向区间量刑,在危险驾驶一类案件中,精准量刑与区间量刑并行,使得检察机关量刑过于随意,无法体现量刑建议权威性。如浦口区院办理的李星涛危险驾驶案与宦志俊危险驾驶案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星涛综合考虑:酒精含量214.9mg/100ml、坦白情节,建议拘役三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宦志俊综合考虑:酒精含量265.1mg/100ml,坦白、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依然对其建议拘役三个月,后法院判决为拘役四个月;对二人犯罪情节的考虑以及量刑建议的作出,未完全体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权威性;3、缓刑适用度偏高。通过梳理可知,检察机关已诉的86件危险驾驶案中,量刑建议中主动提出适用缓刑并被采纳的26件,法院实际判决中,适用缓刑的 39件,缓刑适用度更高,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之前,对一般醉酒人员可行政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人员因危险驾驶被立案后,公安机关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判处拘役,大多数适用缓刑,缓刑的大量适用,使得酒驾人员无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真正从心理上完全重视,依然存在侥幸心理,如傅镇平危险驾驶案,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2018年又因醉酒型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

  对此,浦口区检察院建议:一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是一项重要职能,合理适用不起诉权不仅能提高诉讼效率,还能最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所以,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克服求稳怕错、不敢适用等错误倾向。只要案件的事实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就应该大胆充分地适用不起诉权,同时也要善用和会用。要基于对原则、精神和政策的理解合理适用不起诉权,要结合法律修订后的新程序、新制度综合运用不起诉权,要用好不起诉权的配套规定和措施。此外,还要规范不起诉权的行使,有效防止滥用。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外部倒逼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起诉权既不被虚置不用也不被泛化滥用。二是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应适当扩大考虑“犯罪情节轻微”情形,目前浦口区院严格参照南京市认罪认罚拟不起诉指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把握不起诉适用条件。在严格遵守相关条件基础上,可探索适当扩大不起诉适用对象,对酒精含量在100mg/ml至120mg/ml之间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在综合考虑其人身、社会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缓刑适用频率,另一方面,对轻微情节醉驾转行政处罚,给悔过自新的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机会,且行政拘留等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比拘役缓刑更能带来震慑力。三是畅通法检衔接。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在内部形成统一认识,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率,在探索精准化量刑基础上,规范量刑区间,并与法院做好对接,形成法检共识,也要做好审判监督,对法院不当量刑开展有效监督。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