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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检察院反映多因素叠加致使“三无”性保健品泛滥成风需引起重视
2019-12-20 16:59: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西地那非”虽然有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功效,但由于存在较强药物副作用,药物含量有严格要求,故被列为国家管控类药物,严禁随意添加。2017年,浦口区检察院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9件27人,其中因添加“西地那非”的“三无”性保健品被追诉的有6件8人。2018年该类案件达到11件17人,分别同比上升83.3%、112.5%。调研发现,多重因素叠加导致这种“三无”性保健品成为市场“畅销货”,严重破坏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群众身体健康,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巨额利润诱使犯罪。正规保健品售价相对较高、效果不明显,不法分子看到商机,打着某些保健品对性功能有治愈、保健疗效且价格亲民的口号,生产、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违法添加禁止成分,赚取巨额利润。如所谓的“西洋参虫草片”、“虫草鹿鞭丸”、“老中医补肾丸”等类型多样、中西结合的产品,都添加了西地非那,未通过国家质监局审核认证。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每粒药或者胶囊中西地那非含量200(单位)以下的进价仅有0.17元,西地那非含量200(单位)以上不超过230(单位)的每粒也仅有0.25元,而经过再包装,每颗药销售价达2元,利润净额高达十几万。在巨额利润驱使下,不少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如兰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兰某某的妻子在2018年4月因涉嫌销售性保健品已被警方抓获,但兰某某在明知该行为涉及犯罪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违法性保健品,直至9月案发。另外,梳理所办案件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或家人患病,无经济来源,依靠销售“三无”保健品快速获利,将其作为赚钱生存的重要手段。如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身体不好需常年就医,其女友也是残疾人,无其他经济来源,为了赚取治病费用,靠网络销售性保健品为生。

  二、渠道畅通创造条件。微信等网络营销渠道具有入门快、资质低、隐蔽性高等特点,吸引了不少“三无”性保健品销售方。他们一般采用虚假身份或家人、朋友身份证件注册网店,借助网络渠道使“三无”性保健品大行其道。在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80%以上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而实体商铺也普遍采用“线上线下”模式经营。此外,网络信息的方便获取为“三无”性保健品上下游买卖双方提供了便捷联系渠道,不少下游销售商通过百度、淘宝快速搜索出相关销售信息、联系方式,利用QQ、微信和上游供货商取得联系,使“三无”性保健品的销售变得简单高效。如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刘某某因顾客需求,直接通过淘宝搜索“藏域红丸”等性保健品,快速找到相关淘宝店铺,电话讯问药品情况和价格,谈妥价格后直接进行网上进货、网上销售。另外,供货商借助网络渠道,已形成产业经营,由专人作产品宣传,专人负责进货、销售及与购买者作售后交流、专人负责产品包装、发货等工作,已具备小产业化经营模式。

  三、监管不力有机可乘。食品药品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而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对性保健品领域的监管刚性不强,力度不够,多数采用签订告知书、发布宣传册等传统、流于形式的方法手段,对部分店铺的责任人并没起到教育警醒、约束规范的效果。如在蔡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店员在告知书签名后并不记得是否向老板反馈过,也认为自己对是否继续售卖该类药品不具有决定权。梳理近2年的此类案件,其中90%以上都是消费者报警而导致案发,也侧面反映出该地区监管部门监督较为被动,监管缺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虽然明确要求药品销售的电子化结算,但不少实体药店在销售“三无”性保健品时,实行现金结算的方式,或者将价格平摊到其他药品中,保证账面上不产生交易,以躲避检查。电子证据获取难度高,交易记录保存不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只能就低认定犯罪数额,一定程度放纵了犯罪。该院2017年以来办理的“三无”性保健品案件中,侦破深入依然停留在网络中间销售商环节,最终上游制造商仍逍遥法外。

  四、鉴别能力明显不足。不少供应、销售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较为敏感,残疾人、老年人、有前科、文盲者占比较大,他们不仅没有销售性保健品相关资质,而且对性保健品是否系合格产品、是否具有危害性更没有清晰的认识。在所办的近20起案件中,只有一位犯罪嫌疑人有执业药师执照和从医经历,对“三无”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成分有清楚认识,其他卖家对“三无”产品的危害“预估”、“猜测”都比较乐观,认为其产品仅仅会“可能会有一点副作用”、“吃多了才会死人”。而购买者大多是乡镇中老年男性,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一些包装比较“高端”的产品,则无鉴别能力,不少被害人服用后出现恶心、头痛、眼涨等中毒现象。经统计,先后有3名被害人因服用出现中毒症状,从而至公安机关举报。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全覆盖”打击。突出对网络环节制售的打击,加强对上游犯罪的惩治。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震慑与遏制犯罪;二是“全链条”监管。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电商平台沟通,督促平台网络监管,做好电商入门把关,杜绝“三无”性保健品源头流通;三是“全方位”教育。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加大对性保健品案件深度报道,重点对“三无”性保健品的危害、识别、防范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远离“三无”保健品。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