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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检察院反映诈骗犯罪案件呈现新动向
2019-12-20 17:02:00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近三年来,浦口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快速上升,受理(以下所称受理均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数量不仅同比有较大增长,而且在侵财类案件中的比例逐年递增,至2019年在受理的侵财类案件中已经超越传统的盗窃犯罪占据首位,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段也呈多元化趋势,诈骗手段与网络结合更密切。浦口区院以案件受理和监控为基础,通过对诈骗犯罪案件受理数量、方法手段、表现特征、发案趋势进行分析,为案件办理、犯罪预防及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对策建议。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近三年案件受理情况看:2017年受理37件56人,2018年受理70件139人,2019年仅1月至9月,受理数就达到86件196人,逐年呈快速上升趋势,且每年均有较大的增幅。其中2018年较2017年受理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增长了89.2%和148.2%,2019年1-9月受理案件数和人数较2018年同期受理54件92人分别增长了59.3%和113%。

  从受理的诈骗犯罪案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总数的比例看,2017年侵犯财产罪案件为127件,其中诈骗犯罪36件,占比为28.3%;2018年侵犯财产罪案件为181件,其中诈骗犯罪70件,占比为38.7%;2019年1-9月侵犯财产罪案件为151件,其中诈骗犯罪86件,占比为57.0%,超过了半数。

  在2017年时盗窃案件为77件,占比为60.6%,为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的首位, 2019年1-9月盗窃犯罪案件49件,占比仅为32.5%,经过近三年的发展变化,受理的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已经远远超过了盗窃犯罪案件。

  二、诈骗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通过对受理的诈骗犯罪案件数据分析,归纳特点如下:

  1、诈骗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由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诈骗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快速增长,占相关侵财类案件的比例也快速增大,已经超越盗窃犯罪成为侵财类案件的第一多案件。这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改变,携带现金的减少、居家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防控体系的完善,导致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发案率持续降低;但受一些享乐、暴富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以及投资理财渠道的不完善以及网络应用的不规范,导致一些人员被诈骗的风险和概率增加。

  2、诈骗形式呈现由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从诈骗的形式看,过去多为以帮忙解决问题、买卖商品等方式实施,现在的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除传统形式外,既有投资理财的形式、也有房差交易和租赁的形式、还有开展赌博、买卖古董、养生购药、投保定损等多种形式。2019年1-9月受理的以投资理财和房产交易等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共33件,占到受理诈骗案件总数的38.4%,成为最常见的诈骗形式。这也反映了当前社会部分群众对财产增值保值的盲目追求以及现阶段金融投资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相关监管单位主体职能发挥还存在一定缺失。

  3、诈骗手段呈现由言语欺骗到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通过利用微信、QQ、虚假网站等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犯罪更加普遍,2019年1-9月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共28件,与常规的面对面言语欺骗手段基本持平,成为当前主要的诈骗犯罪手段,显示诈骗犯罪正由过去面对面的言语欺骗方式向不见面的网络虚拟方式转化,甚至通过制造假的网页和网站来进行欺骗,犯罪的手段更加灵活多样,实施犯罪的人员更加隐蔽。这也反映出犯罪实施者也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不断与时俱进,犯罪方法推陈出新,也影响到犯罪效率的提高和犯罪成本的下降,导致各类诈骗犯罪层出不穷。

  4、诈骗人员呈现由分散实施到集中分工配合的发展趋势。由于诈骗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发展,诈骗人员也由过去的单打独斗转向相互配合、明确分工的多人协作型发展。今年受理的诈骗案件中,有近20件案件都呈现多人分工协作的情形,其中一起案件15名涉案人员采取假冒专家、制作假体检报告、组织老年人旅游和推销药品等名义分工实施诈骗行为;一起案件有10名涉案人员分别从事制作维护假冒股票投资平台、假扮成功人士、假扮客服人员等分工诱骗他人投资实施诈骗行为。这种多人协作型的诈骗犯罪虽然成本更高、技术含量更高,但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这也反映出诈骗犯罪人员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5、诈骗对象呈现由不特定的普通群众向特定群体人员的发展趋势。过去的诈骗犯罪对象为零散、个别的普通群众,现在有面向特定群体实施的发展趋势,如有以旅游、体检、购药为由欺骗的老年人群体,由以交友、投资为由欺骗的单身女性群体,还有以虚假网上投资平台为诱饵欺骗的投资人群体,这也反映处诈骗犯罪实施的目标明确,针对性增强。

  三、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诈骗犯罪呈现的新的特点和趋势,也给该类案件的办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司法机关对办案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不断研究。

  1、犯罪人员和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取证和追责难度增大。犯罪人员与被害人往往通过微信、QQ等网络工具联系或者,实际不见面,即使见面也存在虚假身份等掩饰,导致犯罪人员的身份难以确定;同时一些案件的发生、实施、经济损失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犯罪得逞后相关信息能够被快速清除,不留痕迹,难以追查;部分诈骗行为系多人配合完成,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人员分工实施,甚至内部人员互相并不认识,这也导致在后期案件办理中存在调查取证困难、犯罪人员对责任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认定等情形。

  2、犯罪升级带来技术挑战,司法办案的应对难度增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的更新换代被运用于诈骗犯罪之中,使得部分诈骗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和高科技、高智商的特征。如朱某某等9人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找人搭建某虚假外汇平台,该平台不与真实外汇市场接轨,过经常展示模拟盘交易赚钱的截图,吸引被害人投资并制造亏损假象、骗取相关投资款。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及时、全面、准确的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学习网络、金融、投资理财知识和对证据进行分析、理解、运用的技巧和能力,这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被害人人数众多、损失较大,司法机关维稳压力增加。由于部分诈骗行为面向特定人群,导致一段时间内被害人众多,损失较大,容易引发社会舆情风险。如张某某等15人诈骗案件中以免费旅游、参观、开展健康讲座为幌子,采用虚假体检、冒充专家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虚假的疾病诊治,高价推销药品的方法实施诈骗,被害人老年群众达数十人;如孙某某等10人诈骗案件中,孙某某购买源代码找人架设股票投资平台,操控进行模拟股票波动,制造被害人炒股亏损的假象,并将“亏损”的钱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内,欺骗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相关案件极易引发群访问题,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的同事随时注意做好答疑解惑等维稳工作。

  四、对策和建议

  1、开展多部门综合治理,切断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根源。诈骗犯罪数量增加、手段翻新与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变化密不可分,从根源减少诈骗犯罪需要社会治理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营造实干创业的社会风气,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融、市场、通信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投资市场、通讯网络、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让假身份、假网站、假交易、假证件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线下都无所遁形,引导群众进行合法、规范、诚信交易。

  2、强化司法办案,加强对诈骗犯罪上下游及衍生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诈骗犯罪的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的特征,司法机关不能就案办案,既要把握合适的时机,依法准确办理诈骗犯罪案件,还要注意研究和办理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及衍生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等犯罪,建设类案和关联案件办理数据库,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全面、高效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协助和掩饰诈骗犯罪的行为。

  3、提升综合业务素能,与时俱进提高办理诈骗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要加强专业法律、经济金融、信息网络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以适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实际,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以办案专业化应对犯罪手段的专业化,以办案的高效性、针对性应对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