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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司法办案 “三个效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8-12-26 16:51:00  来源: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服务“两聚一高”、“两高两强”、“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四个生态”建设的新实践,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有力保障地区发展和江北新区建设,特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成立强化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副主任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业务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强化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各项工作,各部门应按照“三个效果”工作方案要求,立足工作职能,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第三条  业务部门要强化效果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围绕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开展工作,切实把发现、办理、宣传各类案件的“三个效果”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司法办案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重大敏感案件: 

  1、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批示或关注的案件; 

  2、严重影响地区安全稳定的案件; 

  3、广泛涉及地区民生民利的案件; 

  4、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地区创新创业环境的案件; 

  5、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 

  6、重大涉检信访案件; 

  7、法律监督案件; 

  8、职务犯罪案件; 

  9、涉黑涉恶案件; 

  10、新罪名、新类型案件; 

  11、其它能够体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案件。 

  第五条  业务管理部、控告申诉部在受理案件时,应加强对案件的受理审查,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应填写《重大敏感案件登记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 

  第六条  业务部门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填写《重大敏感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应结合案件重要程度和所涉类型指定适合的员额检察官承办,并根据情况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专题调研及总结宣传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敏感案件登记表》或检察长的要求,应当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落实,并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情况。 

  第八条  重大敏感案件承办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时效和“三个效果”。 

  员额检察官应当在月度员额检察官例会上汇报发现和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情况。 

  第九条  检务保障部与重大敏感案件承办人应建立直接联系,共同研究梳理案件的专题调研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案件专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和效果,并借助主流宣传平台,强化司法办案的影响力。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应建立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工作台帐,每季度通报工作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和办案人员,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监督纠正。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应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工作情况纳入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中进行管理,并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协助开展优秀案件、典型案例的总结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政治工作部应当围绕司法办案“三个效果”,针对性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与业务管理部共同开展案件评查、示范庭考核、岗位练兵、优秀案例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对在强化司法办案“三个效果”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将与本院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入额遴选予以挂钩;对出现工作失误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安排的部门或个人,将进行通报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30日 

  编辑: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