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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检察职责
2021-11-29 09:0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将个人信息保护正式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而且将检察机关置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主体的首位,赋予检察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上述规定,就民事公益诉讼领域而言,检察机关履行保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明确三个方面问题。

  检察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律属性。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于民事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民事领域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近年来,法律陆续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的提起公益诉讼职权,部分实现了检察机关的这一职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扩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的法律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不是一个简单的起诉权问题。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私法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只有行使这个法律监督职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才能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事实,才能够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换言之,检察机关提起保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外观表现,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活动进行的监督,才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执行法律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对民事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实质。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而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才能发现应当提起公益诉讼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实现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检察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一是被监督的主体,二是被监督的内容。

  检察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民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被监督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第1项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此规定对被监督主体范围的界定很宽泛,包括一切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检察机关应当将有权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监督他们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是否依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处理,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检察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范围,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2款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上述所有活动。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等活动中,应当依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上述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一开拓性发展,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保护个人信息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方法是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方法,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权,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审判机关依法裁判,纠正违法,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的要件是:

  第一,个人信息处理者须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的这些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为具有违法性,就具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这一要件。

  第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行为须侵害众多权利人的权益。正是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才造成个人信息权益人的权益损害。不过,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只侵害了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以通过诉讼保护个人权益的,就不是公益诉讼,而是私益诉讼;只有侵害众多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对于众多受害人的解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规定,一般是指十人以上。因此,检察机关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提起公益诉讼的要件,应当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达到十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权利人受到侵害,须由个人以私益诉讼方式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丁浩然